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对高校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种。
第二条参评对象: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发放标准
校长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生年;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500元/生年;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生年;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生年。
第四条参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尊师爱校,品行端正,学业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1.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2.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3.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
4.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者;
5.恶意欠缴学费者。
第五条评定细则
(一)校长奖学金
1.学年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于班级前30%(含)。
另外,校长有权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社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颁发此奖(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一等奖学金
1.学年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
(三)二等奖学金
1.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四)三等奖学金
1.学年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第六条评定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4周进行评定。
第七条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在评定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各学院必须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吉林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我校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额度为3000元/生年,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4000元/生年。
第二条参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定:
1.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2.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3.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
4.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者;
5.恶意欠缴学费者。
第三条评定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
1.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的前10%(含);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0%(含);
3.以上条款为参评基本条件,每年具体要求参考当年上级部门文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30%,本学年考试中无不及格科目(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在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同年级综合排名靠前者优先。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且表现优良。
(四)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2.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
3.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含)。
第四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专款专用。国家助学奖学金只能用于获奖学生的学习、住宿费用及生活费用,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如发现违规使用者,经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停发该生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五条评定要求
(一)各学院以班会或年级大会的形式,宣布评定标准,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各学院的评定结果必须符合评定要求,未达到标准者一律不得上报;
(三)各学院在张榜时必须公布举报电话。
第六条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各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副书记负责。在评定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各学院必须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七条评定时间按学校规定的上报时间提前15天为准,各学院如未能按时间完成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办理。
第八条学生对各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副书记提出书面异议,副书记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最终处理结论。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