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党员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调动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典型在学生毕业过程中的激励作用及在建设良好学风校风过程中的促进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党员评选工作,评选对象为我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条参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尊师爱校、品行端正、学业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党员的评定:
1.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2.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3.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
4.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者;
5.恶意欠缴学费者。
第三条评定细则
(一)优秀毕业生
1.按各学院毕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
2.评定条件:
(1)学年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2)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
(3)本科生三年、专科生二年连续荣获奖学金或本科生三年、专科生二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4)实习成绩优秀。
(二)优秀毕业生党员
1.按各学院毕业生正式党员总数的10%评定。
2.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无违纪违规现象;
(4)顾全大局,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全心全意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关心党支部建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各种培训活动;具有吃苦耐劳品格和进取精神,出色完成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6)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第四条评定时间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10周进行评定。
第五条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在评定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各学院必须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